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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涛与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2013)淮执申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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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涛,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淮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合计113364元、向蒋涛支付仲裁费6570元、向蒋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3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699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侠

书记员:徐蕊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