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燕格,女,1974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燕格申请执行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三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为申请执行人张燕格办理位于安阳市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路东南角金豪广场商业房二层A69号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