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贾某、丁某与被执行人殷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某、张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贾某、丁某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青菱乡烽火六队1栋1单元6层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殷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殷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青菱乡烽火六队1栋1单元6层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建筑面积:32.85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贾某、丁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贾某、丁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保勤审判员:舒光明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