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阳某(系付某某之子)。被执行人阳某莲(系付某某之女)。被执行人阳某艳(系付某某之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阳某、阳某莲、阳某艳(2008)阳民初字第46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