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守云,男,1953年12月4日生,汉族。原告唐国庆,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汪燕,女。被告林守仁,男。被告汪仁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守云、唐国庆与被告汪燕、林守仁、汪仁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守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雨花台区春江新城天隆坊*幢*单元****室房屋,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守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林守仁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贵明
书记员:徐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