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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祥军与施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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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徐祥军。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董安娜。被告(反诉原告):施菊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祥军诉被告(反诉原告)施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徐祥军及反诉原告施菊芬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祥军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施菊芬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徐祥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反诉原告施菊芬负担。

审判员:韩家娓

代书记员:孙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