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德新,城镇居民。被告平度市千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千汇花园物业办公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新与被告平度市千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2元,减半收取367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计人民币6291元,由原告李德新负担。
审判长:雷鸿春审判员:王海霞审判员:刘锡平
书记员:吴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