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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乔红英与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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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乔红英。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环南路。法定代表人韩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原告乔红英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林雪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