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红英。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环南路。法定代表人韩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原告乔红英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林雪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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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红英。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环南路。法定代表人韩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原告乔红英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林雪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