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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旭峰、郑海军强迫卖淫罪,郑旭峰、郑海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武刑初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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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迫卖淫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海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卿。被告人郑旭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永土。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旭峰、郑海军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旭峰及其辩护人曾永土、被告人郑海军及其辩护人何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强迫卖淫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与顾某等人在武义县城怡情休闲吧经过商议,由顾某为郑海军、郑旭峰联系“小姐”到武义县卖淫,并给顾某介绍费。同年12月11日,顾某以帮助刘某找工作为名,将在浙江省宁波市工作的刘某骗到武义县。当晚,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安排刘某、顾某在武义县龙嘉大酒店901和902房间住宿。次日下午,刘某被郑海军、郑旭峰送到武义县“金汉时代国际娱乐会所”上班。当晚,二被告人接刘某回到龙嘉大酒店住宿。郑海军、郑旭峰以刘某未赚到钱为由,要求其去卖淫,刘某不同意,遭到郑海军、郑旭峰的殴打。同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郑海军为迫使刘某卖淫,在龙嘉大酒店901房间欲强奸刘某,其称正在“例假”,郑海军才罢手。当日16时许,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再次将刘某送到“金汉时代国际娱乐会所”上班,期间,刘某谎称肚子痛,郑海军、郑旭峰又接刘某回龙嘉大酒店住宿。当晚,郑海军、郑旭峰、顾某、刘某同住龙嘉大酒店901室。同年12月14日下午,刘某在顾某的帮助下,乘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不在龙嘉大酒店之机,逃离了该酒店,躲藏到顾某暂住的武义县城新华旅馆。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发现刘某逃走后,逼顾某交出刘某。顾某电话联系刘某到武义县城台湾两岸行酒店门口见面,当刘某行至该酒店附近时,即被郑海军、郑旭峰拉上汽车,带到武义县殡仪馆附近,对刘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卖淫,刘某被逼顺从后,随郑海军、郑旭峰回到其住的新华旅馆拿行李时,乘二被告人不备向警方报案,民警赶到新华旅馆,为刘某要回被郑旭峰拿走的身份证,使其摆脱了二被告人的控制而得救。当晚,郑海军、郑旭峰以顾某帮助刘某逃跑为由,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强行将顾某带到武义县冷水坑附近,逼顾某写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在庭审中无异议,均自愿认罪,且有书证身份信息、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顾某、汤某、谢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2012年12月6日至10日,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窜至武义县城、王宅镇、履坦镇,盗窃曾某、祝某、朱某、何某甲、何某乙共五辆汽车的轮胎共计十四只。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轮胎价值人民币10695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旭峰被武义县警方抓获;当日,被告人郑海军向武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在庭审中无异议,均自愿认罪,且有证人蔡某、倪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祝某、朱某、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强迫他人卖淫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郑海军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认强迫他人卖淫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与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郑旭峰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与辩护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据此,本院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手段、认罪态度,以及均没有赔偿盗窃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衡平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海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旭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海军、郑旭峰的非法所得10695元,继续予以追缴,归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春武人民陪审员:徐家荣人民陪审员:赖祝生

代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