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73年2月4日生,国籍不明,高中文化,在中国无户籍。职业:无业。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湛赤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22时左右,越南籍女被害人VuongThiHa(中文译名:王某某)与NguyenThiThu(中文译名:阮某某)以及VanAnh(中文译名:文某)三人在广西被四名中国男青年(在逃,均身份不详)以唱歌为名拐骗上一辆黑色小车(车牌不详),并被劫持到湛江市。2012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阮某某和文某被带到霞山区宝某村某栋楼的605房(地点不详)。同在该605房的还有“阿正”和其妻子(在逃,均身份不详)。当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通过“阿正”得知有三个越南女子在上述605房,钟某某提出让这些越南女子卖淫,遂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现在逃)到上述房间,以40000元人民币将被害人王某某和阮某某买下并将两人带到霞山区某屋村一巷3号5楼出租屋看守。期间,为了逼迫两被害人出去发廊卖淫替钟某某、周某某、卢某某等人赚钱,钟某某与周某某、卢某某、“阿群”等人(在逃,身份不详)分别看守、由钟某某负责教导这些越南女子,在教导期间与卢某某、周某某有殴打以及使用言语恐吓等手段对待两被害人。王某某和阮某某被殴打和恐吓所迫,被逼答应去发廊卖淫。2012年12月2日17时左右,两被害人在钟某某陪同之下外出买衣服、洗头时,趁钟某某不备逃跑并报警。以上所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3日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12月3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霞山某堤客运站门口处抓获钟某某。4、说明。由霞山分局爱国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钟某某自称是越南人,在中国没有户籍。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钟某某一台天语牌手机(号码:188262****) 6、声明。证实钟某某亲自书写表示其懂中文,会听和说中国普通话、雷州话,所以不需要翻译人员。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11月30日晚10时许,我和阮某某、文某在广西德天瀑布附近逛街时被四个男子以带我们去玩为由,将我们三人骗上一辆黑色的车并被强行带到湛江市霞山区一屋子。2012年12月1日早上9时许,文某被两个会说越南语的女人以17000元人民币买走。后阮某某和我也被钟某某和一男子以5万多元买走。随后我们被开车带至某屋村一巷3号5楼,到了房子后,钟某某用越南话对我们说叫我们帮他卖淫两年赚够了钱就让我们回去。后一个越南籍妇女教唆两人如何卖淫,我们两人不配合遭到了殴打和恐吓,两人被逼假意答应卖淫,并借口外出买衣服和做头发,乘此之机逃脱钟某某等人的控制到派出所报案。后在派出所门前将钟某某抓获归案。8、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阮某某的陈述与王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9、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钟某某、我、卢某某为了赚钱,收买越南女子,并强迫越南女子卖淫,将卖淫所得的赃款分赃。三人商量好由钟某某负责联系卖家,并负责谈价钱,我和卢某某主要负责出钱。2012年12月1日,由钟某某出面联系,三人共花了54000元人民币收买了阮某某和王某某两名越南女子,其中由钟某某出6000元,我出9000元,余钱由卢某某出。三人将两越南女子带至霞山区某屋村*号五楼看管,并由钟某某负责看管与教导,并准备将两女子放在发廊卖淫。我、钟某某、卢某某约定等两女子卖淫赚回54000元之后,剩余的钱由三人按照出钱比例分赃,因钟某某具体负责看管,每月还可以获得2000元人民币的工钱。在看管两越南女子期间,我和钟某某都有殴打两女子。后有一天钟某某带两越南女子外出做头时,两女子趁机逃脱。10、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12月1日6时许,我认识的一个叫“阿正”男子说:“有一批越南妹,听说你想要些货,这批货你要不要?”。7时许我和“阿二”去到阿正的住处,看到三个陌生的广西男青年和三个越南妹在房间里,经讨价还价最终我们谈好了以400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挑选好的这两个越南妹。因我们身上没带够现金,“阿二”就打电话给“阿强”和“阿易”叫人送钱来,说这两个越南妹要54000元,我出4000元,阿二出10000元。我们将那两个越南妹带到霞山区某屋村一巷*号五楼我暂住的房间里。购买这两个越南妹的40000元人民币是阿强和阿易他们中的一人出的钱。我和阿二负责看管她们两个人。我们准备把她们两人带去霞山区绿荫路李仔的燕子发廊卖淫。我们商量过了,她们每人每接一次客,“李仔”的档口可以获得30元的提成,其余钱归我们所有。我和阿强、阿易、阿二、李仔。我负责去帮他们管理卖淫女,每个月我分2000元工资,阿二也是每月有2000元工资。和我一起居住的是我负责看管的那几个越南妹,从2012年12月1日9时许一直到12月2日14时许我们都将她们关在屋内,不让她们外出,也不让她们打电话。2012年12月2日14时许,我和“阿群”带她们两个女的到霞山坎坡村一间发廊洗头时,趁我们不注意就逃跑了。我没有打过,阿强有打过几巴掌。我们叫之前住在我们那里的越南妹教她们如何卖淫,她们透露出想逃跑的意图,阿强就很生气,就殴打他们,恐吓他们不跑。我于2012年12月2日晚上9时许,我在爱国派出所门口被抓的,我去问派出所的是不是有两个越南女子过去,后来我出去,没有走几步就被公安抓获了。11、辨认笔录 (1)受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指认出从人贩子手中买下将其禁押的被告人钟某某、卢某某、周某某。(2)受害人阮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阮某某指认出将其从人贩子手中买下将其禁押的周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卢某某。(3)被告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钟某某指认出从人贩手中买下后禁押的被害人越南女子王某某、阮某某,以及同伙卢某某、周某某。(4)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指认出钟某某和卢某某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使用非法关押、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被收买的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被强迫卖淫过程中,趁洗头乘被告人钟某某不备之机逃脱并报警,被告人钟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阶段,并没有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精神意志的目的,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 二、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钟某某的作案工具天语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汉审判员:王俊恩代理审判员:卢俊廷
书记员:陈朝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