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飞,化名刘浩,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社棠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飞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飞及其辩护人王文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罪无异议,被告人王飞飞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飞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飞系受王海的诱骗参与了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故建议对被告人王飞飞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王明强(已判刑)以谈对象为由将未成年少女庄某某(女,1998年4月16日出生,)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事处骗至宝鸡市后,王明强、张永宏(已判刑)通过电话与王海(已判刑)商议将被害人庄某某带去陕西省神木县卖淫。6月26日,王明强、张永宏将庄某某带至神木县介绍给左学刚(已判刑)。6月26日至6月30日,左学刚在其经营的梦园招待所容留庄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7月初,王海、王明强、张永宏又将庄某某带至榆林市,7月3日至7月11日,韦海余(已判刑)容留庄某某在其经营的怡家大酒店四楼保健按摩部和英伦商务宾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7月8日凌晨,庄某某表示不愿继续卖淫,向王明强提出回家要求后,为迫使庄某某继续卖淫,王明强、张永宏打电话叫来王海及被告人王飞飞,四人将庄某某带至榆林市榆阳区生源酒店四楼一房间内,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迫使庄某某继续从事卖淫活动,7月10日庄某某向其父发出手机短信求救后,7月11日庄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王明强供述,2012年6月份,他通过上网聊天和庄某某相识。6月23日晚,他通过上网聊天让庄某某第二天去宝鸡市找他玩,以谈恋爱为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庄某某给他卖淫挣钱,庄某某表示同意。6月25日上午,他和张永宏商量后想把庄某某带到比较远的地方,他提议到神木县去,张永宏表示同意。当时,张永宏的朋友王海在神木县,张永宏给王海打电话说要带个女娃到神木去上班,让王海帮忙联系场子,王海答应了。6月26日上午,他们到了神木县后,王海安排他们住在神木县惠安路东悦酒店二楼。他们三人让庄某某先找个洗头房卖淫,庄某某知道是卖淫,但她没说啥话默许了。后他和张永宏带着庄某某找到梦园招待所联系,老板看了庄某某就同意了,谈定单次100元,招待所拿30元,包夜300元,招待所拿100元,他们把庄某某留在那里上班。庄某某在梦园招待所上了5、6晚班,挣了1000多元钱都交给了他。后王海提出到榆林市区去卖淫,7月1日中午,他和张永宏、王海带着庄某某、梁某某、瑶瑶、王飞飞、花花8个人去榆林市,庄某某在怡家酒店四楼美容保健部从事卖淫活动。7月8日凌晨,他和张永宏到怡家结算了庄某某工资,除600元保护费外,实发了1350元。当日,庄某某说她不想干了要回家,他打电话叫来王海和王飞飞,带庄某某和花花在宾馆三楼开了房间,王飞飞以让他去怡家酒店取庄某某手机为由支开他。王海、张永宏、王飞飞收拾了庄某某,他回来后听到王飞飞对庄某某说不好好干就把她扔沙漠里活埋了,后庄某某表示好好干,他听庄某某说头疼。他们是由王海和王飞飞负责提供住处和联系卖淫场所,各自看管好自己的对象,让她们把挣的钱交给他们,用钱管她们的日常生活,包括提供住处,买化妆品,买饭等。2、同案犯张永宏供述,2012年6月24日15时许,王明强带着庄某某和他在宝鸡市人民街一个招待所住下,给他说准备带庄某某去神木县卖淫挣钱。王明强通过电话给王海说带其对象也到神木县去,王海同意。他们到神木县后,王海把他们接到神木县惠安路东悦酒店。在宾馆里,王海对庄某某说来了就好好上班。王海让王明强带着庄某某去找洗头房没有找下,后找到梦园招待所,让庄某某在梦园招待所卖淫,挣的钱都交给王明强了。7月1日晚,王海让他们带庄某某去榆林市区卖淫。7月2日早晨,他和王明强带着庄某某与张孝孝、瑶瑶、黄某某一同到了榆林市,王海在榆阳区富康路聚仙乐商务宾馆登记了房间安顿他们住下。当晚,王海打电话联系后让瑶瑶、黄某某、梁某某去一个叫强哥办的KTV上班。第二天晚上,王海帮庄某某联系在上郡路怡家酒店四楼美容保健部从事卖淫活动。7月8日凌晨,他们把庄某某带到怡家对面生源酒店开了个房间,王明强问庄某某还想干不,庄某某说她不想干了要回家,王明强很生气,让再干几天等拿到工资了再走,庄某某不听和王明强吵了起来。王海也劝庄某某留下来,并威胁说庄某某已经把其1000多元钱花了,不卖淫怎么还钱。王海让庄某某坐下,庄某某不坐,王海把庄某某推到床上,并喊道啥东西嘛,到底回还是不回,庄某某被吓的哭了起来。当时,王海给他使眼色让他收拾庄某某,他在庄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庄某某还在哭。后他和王海出了房间,王海给王飞飞打电话说庄某某要回家,你过来把她吓唬一下。王飞飞来后,说庄某某要是不上班的话,就把庄某某捅二刀子,拉到沙漠活埋了,并在庄某某头上砸了二拳,又抽出皮带威胁庄某某说要敢回去的话,就拿皮带把庄某某头打烂了。庄某某害怕了,就答应不回家了。王明强去取庄某某手机之前就知道他们要打庄某某,开始王明强劝庄某某,庄某某不听,王明强给他们说如果劝庄某某还不听,就让他们打庄某某。王明强把手机取回来后,他给说了打庄某某的事情。3、同案犯王海供述,2012年6月19日他去神木县后,他女朋友瑶瑶、张孝孝及其女朋友黄某某、梁某某也到了神木县,6月24日左右,张永宏打电话说他和王明强想把庄某某带到神木县卖淫,他说可以。6月26日早晨,张永宏和王明强带庄某某到了神木县,他安排在东悦酒店二楼住下,他给庄某某说你来了就好好卖淫,庄某某答应了。王明强和张永宏让庄某某在惠安路梦园招待所卖淫6月30日晚,他觉得神木生意不行,提议去榆林市上班,其他人都同意。第二天下午他和张永宏、王明强、庄某某、张孝孝、瑶瑶、黄某某到了榆林市,他把这些人安顿在榆阳区富康路聚仙乐商务宾馆三个房间。后让王飞飞帮庄某某找地方卖淫,第二天晚王飞飞托人联系到榆阳区上郡路怡家大酒店四楼美容按摩部韦海余,让庄某某在怡家大酒店韦海余处卖淫。7月8日凌晨,在庄某某发工资的时候,王明强、张永宏到怡家去要庄某某工资。张永宏打电话说只发了350元钱,他叫上王飞飞一起去了怡家大酒店,韦海余扣了庄某某600元保护费。他们在怡家大酒店对面生源酒店四楼开了房间,把庄某某带到房间后,庄某某说她不想干了。他说先不要说不想干的话,把手机拿来,庄某某说她手机在怡家大酒店。张永宏让王明强去取手机,王明强走后他给庄某某说交了一个月的保护费才上了5天班,600元保护费怎么办?接着他劝庄某某留下来,王飞飞用拳头在庄某某头上打了4、5拳,抽出皮带,吓唬庄某某,并说不听话把其拿刀子捅死扔到沙漠去。张永宏在庄某某脸上扇了二巴掌,庄某某哭了,王飞飞和张永宏不断骂庄某某,庄某某害怕了答应上班。4、同案犯左学刚供述,2012年6月26日15时许,他承包的神木县惠安路“梦园”招待所来了二男一女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男的问他要不要“小姐”,他说要,二个男的把那个女孩带到他面前,他看后让女孩留下来。当晚,庄某某接了一个客人,挣了100元,他提成20元,第二晚,又来一个宝鸡女娃,说她叫“梅梅”(即梁某某),要求在他招待所卖淫挣钱。当晚,梁某某接了两个客人,庄某某接了一个客人,他共收入80元钱,此后,她们二人再没有来过。5、同案犯韦海余供述,2012年7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经营的怡家大酒店四楼保健按摩部来了二男二女,二个小伙问他要不要“小姐”,他说要并说好了提成方式。那二个小伙给他介绍了庄某某到他经营的怡家大酒店四楼卖淫,每次把挣的钱先全部交给他,5天左右他按照约定的50%的比例提成。7月8日凌晨2、3点,他给庄某某发了1350元左右,还扣了600元吃住等费用。6、被害人庄某某陈述,2012年5月份,她和王明强上网时相识,6月24日早晨,她去宝鸡市见到王明强和张永宏后,三个人逛到18时许,在宝鸡火车站附近登记了一个招待所。又出去逛到21时许,回到了招待所住宿。当晚,她和王明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王明强和张永宏骗她说神木县好玩,工作也好找,她同意去神木县。当天下午,他们坐火车于6月26日8时许到了神木县,王海安排他们住下对她说让她好好上班,她才知道让她当小姐卖淫。她的手机被王明强拿走了,张永宏、王海在旁边说其以前怎样打服卖淫小姐的话,她怕挨打没敢说话。王明强和张永宏带着她找到梦园招待所和老板谈好价钱后把她留下卖淫,她从6月26日晚到6月30日晚在梦园招待所化名“圆圆”多次卖淫,挣的钱都交给了王明强。7月1日中午,她和王海、王明强、张永宏、梁某某、王海的女朋友“瑶瑶”、张孝孝及其女朋友黄某某,王飞飞及其女朋友“花花”坐大巴车从神木县去了榆林市。第二天晚上,王海和王飞飞把她和“花花”带到榆阳区酒店四楼保健按摩部韦海余处卖淫。7月8日凌晨,她在怡家酒店给王明强说不干了想回家。张永宏很生气,给王海打了电话,王海和王飞飞来了问她想怎样,她说想回家。王海要她的手机,她说手机在怡家酒店,王海让王明强去取她手机。王海说她答应好好的,说不干就不干了,是把王明强当猴耍里。王飞飞用拳头在她头上打了四拳,接着从腰间抽出皮带吓唬她,说她不听话就拿刀子捅死扔到沙漠去。王飞飞、王海给王明强打电话让买把刀子过来,张永宏在她脸上扇了两巴掌,她害怕了就答应再干,她知道他们是和王明强串通好打她的,她在7月10日上午给她父亲发了求救短信。7、证人庄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8时许,他共收到他女儿庄某某从榆林发出的三条求救短信即予报案。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女儿庄某某2012年6月24日离家后,她发现机主王引才的手机和庄某某联系紧密,这个号码是王引才儿子王明强用。7月10日早晨,庄某某父亲收到了庄某某用榆林的手机号发出的三条求救短信。9、证人梁某某(现年16岁)证言证实,她和庄某某一同到神木县惠安路梦园招待所卖淫,在梦园招待所卖淫时她化名“梅梅”,庄某某化名“园园”。10、证人杨斌、刘晓靖、李亚顺证言证实,韦海余在怡家及英伦大酒店容留“小姐“卖淫。11、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明强、张永宏辨认被告人王飞飞化名“刘浩”,对被告人王飞飞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飞伙同他人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被告人王飞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飞飞对被害人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的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足以证实其强迫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和事实存在。其辩解是为了帮助索要钱,而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与同案犯王明强、张永宏、王海经合谋,以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继续卖淫,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飞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王飞飞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飞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飞飞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飞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娟萍人民陪审员:张江潮人民陪审员:冯建科
书记员:雪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