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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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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迫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某某,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改造。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五刑初字第0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蚌刑终字第0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