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某,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以(2009)蒙刑重初字第207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某某犯抢劫、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