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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朋成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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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迫卖淫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朋成,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二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朋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朋成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