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浩,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融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