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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文成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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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迫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文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文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余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文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