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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朱甲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平刑初字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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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迫交易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夏××。辩护人顾甲。被告人朱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富××。辩护人朱乙。被告人汪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钱××。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侯×。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甲、张乙。

被告人郑××、朱甲辩称未使用暴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汪甲、黄某、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郑××、朱甲、汪甲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黄某、汪某的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即使构成该罪,情节也较轻,属从犯;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郑××、朱甲、汪甲、黄某、汪某等人均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欲获得租赁权。同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郑××、朱甲及朱某甲(朱甲丈夫)、朱某丙四人为确保低价拍得标的,与其他竞拍人商量决定由他们三方某某实际竞拍,竞拍成功后支付一定费用给其他参与拍卖人员。当日,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郑××、朱甲、汪甲、黄 ××、汪某为阻止朱某丙提高竞拍价格,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起哄闹事,致使他人无法正常行使拍卖权利,被迫退出拍卖。最终被告人郑××以110万元的价格拍得标的。事后,被告人朱甲及其丈夫朱某甲与被告人郑××协商,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市场的实际经营权转让于朱某甲。当晚,被告人朱甲和朱某甲向其他23家竞买人每家派发好处费1.5万元。另查明:该拍卖于2013年5月14日被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无效。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2月其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3月1日下午,其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拍卖,到一楼时,其看到有人拿张白纸让参与拍卖的人签名,并说登记姓名,到时拍到标的的人可能会分钱给登记姓名的人,其就把自己姓名写上了。然后一个温某某喊了句:“在新埭镇开超市的老板过来下。”其和朱甲夫妇、郑××就过去了,那群人说:“你们新埭镇的几个老板要租赁权的话,其他的人就不拍了,但是你们要分钱给其他的人,每人2万元。”然后那个温某某就让其和郑××、朱甲夫妇三方商量到底谁要这个标的,其就和朱甲夫妇、郑××商量,朱甲说她要这个标的,如果其和郑××让给她,她就每人付15万元。其说其也想要的。朱某甲说给其也可以,但要说下给另外二方多少钱就行了。其没有表态。拍卖开始后,因为保留价的问题,郑××、朱某甲他们一直与拍卖师争吵,直到下午3点42分,顾乙拿出装保留价的信封到前台给了拍卖师,拍卖才继续进行。在拍卖时,其第一个举牌,举的是91号牌,后来其又举了一次,这时坐在角落里的人举了一次牌,过了几秒那人又举一次,这时,一个男的冲过来,拍着桌子对其说“再举打死你!”其没有理会,又举了一次91号牌,朱甲将其手向下拉,并用手在其右手手背上拍了几下说“他们很厉害的,要斩手的。”这时,他们开始起哄了,朱甲趁机把91号牌拿过去,其看到后,把91号牌拿回到自己的桌子上。好多人都指着其说“再举牌打死你”之类的话,其吓得坐着不敢动。其看到郑××在前面指着骂,并且走过来骂,朱甲从桌子上把91号牌拿过去递给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将91号牌给了郑××。警察过来后,他们还在起哄,推搡着警察,并且指着拍卖师骂。其看到场面这样乱,以为不拍了,走到竞拍室外找到顾乙,告诉他91号牌被人抢走了,叫他说一下今天不拍了。然后其走到拍卖室门口,发现新埭镇的这个标的重新开始拍卖了,其看到郑××举了一下牌,另外的人开始鼓掌,拍卖就结束了。(2)被告人郑××供述证实:2013年2月其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2013年3月1日下午2点多,其到平湖××××资源交易中心底楼大厅,有个温州老乡在登记姓名,其也把自己姓名写上了。后来有人让在新埭镇开超市的人过去,其和朱甲夫妇、朱某丙就过去了,其和朱甲夫妇、朱伟某某表示想要这个标的。那人就让其三人商量拿出钱来分给其他人,其他人就不参与拍卖了。后来其与朱甲夫妇都同意拍到标的后拿出50万元来给其他人。当时其二人商量好时,朱某丙已经到楼上去了,没有参与进来。拍卖时,听到拍卖师说有保留价时,其几个人就开始吵起来,汪甲冲到拍卖师面前闹。警察过来维持秩序后,拍卖师开始拍卖,并被91号叫到115万,这时大家又开始闹了,并起哄说不算,其老乡就说把91号牌拿走,朱甲就拿起91号牌,递给一个男的交到其手中。重新拍时,其把91号牌给了老乡,并让他报价105万举牌子,然后其报了110万,就成交了。后朱甲让其把标的转让给她,其说那你就把原来的超市关掉,另外给其25万,她同意了。(3)被告人朱甲供述证实:2013年2月其与丈夫朱某甲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并请老乡黄某、应某某也报名帮其参与拍卖,以增加拍到标的的概率。2013年3月1日,其和丈夫朱某甲、黄某、应某某中午吃饭时商量好,最高心理价位是150万元。其几人到了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有人让新埭的老板过去一下,其与朱某丙、郑××都过去了。那些人说要是想要标的的话就拿钱分给他们,他们就帮忙拍这个标的。其说可以分给他们30万元,有人说要给100万元,其不肯,有人讲到出50万元给帮忙的人分,其还是不肯,并说“你们谁要是把这个标的拍到了,其要跟他在超市经营上打一年的价格战”。这样一说他们也就开始松口了。郑××对其说“反正你也不差这个20万元,先上楼好了”。那些人看到其默认,就同意上楼帮其拍卖了。这时已超过拍卖的时间,门已经关了,于是那些人就在外面闹,因为其已经同意分钱给他们,他们放弃竞拍,转而帮其把标的以最低价拍到,因此他们看见门不开,就在门外大闹。拍卖师只得同意放人进去。在拍卖过程中,有人起哄要求拍卖师公布保留价。其看到两个老乡冲上去抢拍卖师的话筒。后有人叫价100万元,有人说谁举牌就打谁,他们为了帮忙就把价格压低,这样他们也有理由向其要钱。后朱某丙叫价105万,其拍了他一下,并说“别的人都讲不要举了,你举什么?”然后有人叫110万元,朱某丙又叫了115万元,其听到前面有老乡用温州话讲把他的牌抢过来,其就把手伸到朱的手上,想抢他的牌子。那些温州老乡就跳起来骂他。朱还想举牌,眼看主持人要确认了,其他温州老乡都闹起来。郑××生气地走到后面,跟其讲:“ 把他的牌子给其”。当时朱某丙把牌子举好放在面前的桌子上,其就拿起91号牌给了前面一个温某某,由他递给郑××。郑× ×就拿了91号牌子向前走了。当时乱成一团。后有人提出要重新拍,拍卖师就要求拍了115万的人自己举牌表示放弃才能重拍,当时朱某丙的91号牌子在郑××的手里,郑××就举了91号牌表示放弃,然后开始重新拍卖了,郑××讲大家不要举牌都由他来举好了。先是他前面的一个人举了一次91号牌叫了105万,郑××举了一次叫价110万,最后郑××以110万拍到标的。拍卖结束后,郑××找到其和朱某甲,说给他25万元,并把原来的店关了,他就把标的转让给其。最后其给其他参与拍卖的温某某每人1.5万元,一共给了34.5万元。(4)被告人朱甲辨认笔录证实:5号照片汪甲就是在拍卖会上带头起哄,冲上台与拍卖师闹的人;11号照片汪某就是对参与竞拍的人员进行威胁的男子。(5)被告人汪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其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2013年3月1日中午,其与汪某、朱戊三人一起来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拍卖,几个温州老乡过来问其是否想要标的,其说“拍拍看”,他们说“如果不想要的话,就不要拍了,由拍到标的的人分钱给大家”,其知道在新埭镇开超市的一个老乡很想要这个标的,就同意了,并签了名。拍卖开始后,其听到拍卖师说有保留价时,就冲到台上与拍卖师争论起来,并将台上的话筒移开,这样做就是想让拍卖师拿出保留价。后来民警过来维持秩序后,拍卖继续进行,当时拿91号牌的人叫了二次价,叫到了115万元,那拍卖师要下锤确认,其就冲上去拿走锤子,并骂举91号牌的人,说要“揍他”。民警就过来劝,其几人又与民警吵了起来。后来再次拍卖时,新埭镇开超市的老乡以110万元拍到了标的。晚上新埭镇开超市的老乡请吃饭,分给其1.5万元。其这样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好处费。(6)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2013年3月1日,其应朱某甲、朱甲夫妇之邀来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拍卖,其主要是帮朱某甲夫妇拍到标的,朱某甲在此之前已告知其能承受的最高价格是150万元。在进入底楼大厅后,其发现有十多个温州老乡在谈事情,朱甲就过去与他们谈,并将朱某甲也叫过去了。一个男的问其是不是也来参与竞拍的,其说是的,他就将其的姓名登记了。拍卖开始后,当拍卖师宣读保留价时,就有温州老乡开始闹起来,要求公开保留价,其也跟着起哄。后来继续拍时,有个老乡说“都不能叫价,谁叫价就打谁”。其也跟着起哄。当朱某丙叫价“115万元”时,有个老乡说“把他的牌子抢过来”,于是朱甲就过去把朱某丙的91号牌子拿了过来,当时现场秩序很乱。后来重新拍卖时郑××以110万元拍得标的。后郑××和朱甲谈好,将标的转让给朱某甲、朱甲夫妇,朱某甲把原来开的超市关掉,一次性给郑××25万元。(7)被告人汪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其报名参加平湖市新联强村联合体小商品市场大楼五年期租赁权拍卖。3月1日下午其和汪甲、朱戊到达平湖××××资源交易中心底楼,有个温州老乡拿着一张纸登记参与竞拍的人姓名。有人提出,将标的让给新埭镇开超市的老板,由他们付钱给放弃拍卖的人。当时一个新埭老板说“生意也难做的,付30万元好了”,其几个人就要50万,那个老板还说谁要将标的抢走了开超市,就打价格战。后来新埭镇的老板同意付50万元了。拍卖开始后,当拍卖师说到保留价时,就有温州老乡开始吵闹起来。后来开始拍了,其看到91号的竞标人叫了115万元,汪甲还有其他几个老乡都跳起来,表示这个标不算的,汪甲还冲上去抢拍卖师的话筒和锤子,其也在那里起哄。后来又重新开始拍,一个温州老乡以110万元拍走了标的。(8)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1日,其几个来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找到其,并把朱某丙也叫了过来,他说“已经与另外的人讲好了,其他人不参与竞拍,就新埭的三家参与竞拍,拍到后给他们那些未参与竞拍的人总计50万元的好处费”。其就对他说“那你去弄好了”,朱某丙当时没有表态。其还发现有两个温州老乡在门口让参加竞拍的人签名,竞拍结束后就按照这个名单分钱。拍卖开始后,因为保留价的问题,温州老乡开始闹起来,警察过来维持秩序。拍卖时,当朱己叫价115万元时,老乡又开始闹起来了,举86号牌的人冲上去骂拍卖师,有个老乡叫“把牌子都举起来”,于是大家都把牌子举起来了,拍卖被迫中断,再拍时被郑××以110万元拍到。结束后其请老乡吃饭,并与郑××商量转让标的事情,其给了其他老乡每人1.5万元。(9)证人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日,其应朱某甲、朱甲夫妇之邀来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竞拍,以帮助他们拍到标的。拍卖开始后,现场很混乱,其看到汪甲和拍卖师纠缠,黄某起哄说“大家都把牌子举起来,都不要投了”,当朱某丙举91号牌叫价115万元时,朱甲把他的牌子抢了过去,给了一个温某某,汪甲则抢了拍卖师的锤子。(10)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1日下午,其来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竞拍,郑××说他们的店开在新埭的,这个新埭的市场他们要拍下来的,叫其他人就不要拍了,他拍到后会分钱给没有参与拍的人的。其同意了。拍卖开始后,有个人一直在举牌子竞拍,那些温某某就开始闹了,不让拍卖继续下去。后来第二次拍卖时,其坐到了最前排,91号牌子就在其面前,郑××叫其举牌,其举了起来说“105万元 ”,郑××举了他的牌子说“110万元”,其他人都不叫价了,郑××以110万元拍得了标的。(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3月1日下午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拍卖的拍卖师,拍卖开始后,当91号竞买人喊价115万元时,坐在91号竞买人旁边的妇女就不让他再举牌,汪甲和某银良则上来骂其,并阻止其继续拍卖,汪甲将其锤子抢走了,并扬言要打人,35号竞买人汪某则跳起来问“谁要?谁敢要?”后来91号牌不知怎么就到了郑××手里。其看到现场比较混乱,就中止拍卖,先拍了另二个标的。后来又重新开始拍这个标的,这个标的被郑××以110万元的价格拍走了。(12)证人顾某、夏某、陆某、胡某、蒋某某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日下午在平湖市××资源交易中心××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新埭镇小商品市场的租赁权时,现场比较混乱,郑××、朱甲、汪甲、黄某、汪某等人对朱某丙吵闹,说一些威胁的语言,不让其举牌,并且抢走了他的91号牌,以及与拍卖师吵闹的情况。(13)拍卖会现场录像证实:拍卖现场的情况。(14)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拍卖资料证实: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南侧市场路北侧的小商品市场大楼一幢三层有关拍卖资料。(15)拍卖成交确认书证实:位于平湖市新埭镇××南侧、市场路北侧大楼××层五年租赁权由被告人郑××以110万元的价格拍得。(16)公告证实: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5月14日公告位于平湖市新埭镇××南侧、市场路北侧大楼××层五年租赁权拍卖无效。(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甲因在拍卖期间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于2013年5月8日被平湖市工商行政管某某罚款15万元。(1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朱甲、汪甲、黄 ××、汪某被抓获的情况。(19)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本案五被告人有违法犯罪记录。(20)身份证明证实:本案五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对于被告人郑××、朱甲提出的没有实施暴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及有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朱甲、汪甲、黄某、汪某采用言语威胁、抢走被害人用于叫价的牌子等手段,并且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拍卖师的锤子以防止拍卖师落锤定拍,其行为均已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有关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汪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虽有所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朱甲、汪甲、黄某、汪某共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拍卖,强迫交易数额为11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该拍卖已被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无效,各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甲、黄某、汪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朱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汪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四、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五、被告人汪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黄某、汪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某、汪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登峰人民陪审员:沈建中人民陪审员:徐正明

书记员:俞佳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