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臭肉”,职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二次至平湖市独山港镇永光机械厂办公室内,以言语威胁、电话骚扰等手段推销茶叶,以高价向被害人柯根祥出售铁观音茶叶四盒,交易价格合计3500元。2、2013年7月一天,被告人李某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平湖工具厂办公室内,采用相同手段,以高价向被害人张耀良出售铁观音茶叶四盒,交易价格合计3000元。3、2013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华盛五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采用相同手段,以高价向被害人柯根华出售铁观音茶叶四盒,交易价格合计5000元。4、2013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至平湖市独山港镇海辰机械厂办公室内,采用相同手段,以高价向被害人姚向东出售铁观音茶叶二盒,交易价格合计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茶叶盒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茶叶,价值125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登峰人民陪审员:沈玲英人民陪审员:徐正明
书记员:俞佳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