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俊辉,曾用名朱政辉,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陆河县,暂住惠州市惠城区,原系惠州市惠城区麦田咖啡厅老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辉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俊辉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在陈江做沐足,店里有店长负责,其知道的那一次,其有加以劝阻。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朱俊辉和叶某2(在逃)在惠州市惠城区滨江公园附近合股投资成立了麦田咖啡厅,朱俊辉、叶某2、“小朱”(真实情况不详,在逃)等人招揽了谢某3、彭某、陈某1、覃某2、覃某1、袁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等人以分组形式在麦田咖啡厅强迫他人交易。2012年7月中旬,由谢某3担任“T组”组长负责管理,彭某充当“键盘手”,冒充女性通过网上聊天约男子见面,将获取的男子信息发给充当“酒托女”的覃某2、覃某1等人。覃某2、覃某1等“酒托女”与约好的男子见面,并将男子带到麦田咖啡厅进行消费红酒、咖啡或小吃等食品,由陈某1作为点单服务员与“酒托女”配合。这些食品都是低价采购,消费完之后要求被害人以数百至数千元的高额价格结账,被害人发觉上当不愿买单,谢某3、陈某1等人围住被害人对其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买单。袁某作为Q组的点单服务员,配合“酒托女”马某、王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将男子引诱到麦田咖啡厅进行消费红酒、咖啡或小吃等食品,然后要求被害人以数百至数千元的高额价格结账,被害人发觉上当不愿买单,袁某等人围住被害人对其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买单。截止到案发,张某1等5名被害人被谢某3、陈某1、彭某、覃某1、覃某2等人强迫高额消费金额达人民币6290元,黄某2等9名被害人被袁某等人强迫高额消费金额达人民币4801元,合计人民币11091元。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张某1、廖某1、泰某达、黄某1、付某、黄某2、蔡某、刘某1、张某2、谢某1、李某、张某3、李某福、魏某2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等人分别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女网友,由女网友约出来见面先后将其等人带到惠州市惠城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麦田咖啡厅,以点红酒、小吃、咖啡等食品为由再强行要其等人进行高消费的事实。3、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1证言,证明麦田咖啡厅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总经理是朱俊辉,副总经理是其姐姐叶某2,该咖啡厅是他们经营的。其本人在该咖啡厅做侍应生,负责招待客人及看管咖啡厅,有时也帮忙催客人结帐。每天都会有“酒托女”带有3、4名男客人到咖啡厅进行高额消费,红酒都是低价购买,当“酒托女”带有男客人到咖啡厅进行消费时,调酒师就会掺加雪碧饮料,一瓶10多元的红酒就可以要男客人以1000多元结帐。如遇到一些男客人不肯结帐,都交给“酒托”团伙中的成员去处理,他们都是减少费用或催那些客人给钱,以达到诈骗客人的目的,还有的就是叫那些客人出大部分钱,剩下的部分会由“酒托女”出,待那些男客人走后,收银员再给回她出的钱。(2)证人谢某2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6月初在惠州市惠城区麦田咖啡厅工作,负责收银工作。该咖啡厅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老板有三人,其见过二个,一个叫朱俊辉,一个叫叶某4(叶某2)。酒托有A、B、C、D、E、G、T、Q八个小组,每组有三至四名女子,组长是男的,负责管理这小组,还有一个负责点菜的男子,目的是负责看管客人的消费情况和跟老板结帐。这些“酒托”按比例分成,“酒托女”将男客人带到咖啡厅点餐,如点的饭类、肉类是不计入利润的,必须要点酒水类、小吃类才计入利润可以分成,所以在为“酒托”计算时要把正常点餐如饭类、肉类扣除,剩下的就是酒水类、小吃类的总额,于是就按这个总额乘以0.74%或0.75%,得出来的总数就是麦田咖啡厅跟“酒托”按比例分成。如遇到不肯结账的男客人,带头的男子一般都会叫其他“酒托”男子过来,拿出“酒托女”点的酒水单来给客人看,要求客人给钱,那些客人看到是“酒托女”点的酒水单都不敢反抗,他们一般都是以打折的方式或拖延时间的方式达到客人给钱后自行离开。(3)证人赵某1、许某1、丁某1、陈某2、苏某、陈某3、庞某1、夏某1、曾某1、魏某1、何某证言,证明其等人先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麦田咖啡厅工作,该咖啡厅的老板是朱俊辉、叶某4(叶某2)。在工作期间,经常看到麦田咖啡厅外场的服务员会带一些“酒托女”到咖啡厅,然后让“酒托女”去寻找陌生男子到咖啡厅进行高消费,普通的客人到咖啡厅消费都是由其内场服务员负责点餐,但由“酒托女”带来的客人都是由外场服务员负责点餐,一般情况下,她们那些“酒托女”每人每天都会带5至6个客人到咖啡厅消费,然后会点一些红酒之类的东西,所卖的红酒也就是几十块钱一瓶,但由“酒托女”带进来消费的话,外场服务员就会向那些客人收取每瓶红酒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如遇到不肯结帐的客人或对咖啡厅价格有意见的客人,外场服务员就会打电话叫来其他外场服务员,对那些客人进行恐吓或者是威胁客人结帐,那些客人看见这种状况都会乖乖地结帐。(4)证人谢某3、彭某、陈某1、覃某2、覃某1、袁某、马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惠州市惠城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麦田咖啡厅,由老板“小朱”安排,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主动约男网友出来到麦田咖啡厅吃东西,以点红酒、小吃等食品收取男网友高额的现金,如遇到男网友不愿意结账的,就会让外场的服务员进行恐吓或者是威胁逼迫男网友结账。4、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麦田咖啡厅抓涉案人员陈某1、叶某5等人,根据陈某1等人的供述及指认,侦查员在该咖啡厅收银台抽屉内搜查到涉案现金人民币1400元;涉案注有“T”组酒水收据单26张、“Q”组酒水收据单9张;涉案的刷卡机2台;葡萄酒19瓶;康师傅牌冰红茶6瓶;印有警察字样的黑色电击棒一根;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依法予以扣押;破案后,现金人民币1400元已退回给被害人张某1。5、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1)被害人李某福、谢某1、廖某1、蔡某、黄某1、付某、刘某1、秦某达、张某3、李某、张某1、刘某2、张某2、黄某2等人各对“酒托女”覃某2、覃某1、马某、王某及麦田咖啡厅负责点菜的男子陈某1、袁某进行了辨认。(2)证人谢某3、陈某1、袁某、谢某2、叶某1对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名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作了辨认,指出朱俊辉就是惠城区麦田咖啡厅的老板,也是在麦田咖啡厅内进行强迫他人高消费的作案的同伙。其等亦对实施强迫交易的现场惠州市惠城区麦田咖啡厅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朱俊辉对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名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作了辨认,指出谢某3就是叫他参与酒托诈骗客人到麦田咖啡厅里面进行高消费的男子,其亦对与叶某2合伙经营的麦田咖啡厅作了辨认。以上辨认均能相互印证。6、说明,证明同案人叶某2在逃的事实。7、被告人朱俊辉的供述,供述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一名叫“阿锋”的男子到其咖啡厅找其,说利用酒托女带男客人到咖啡厅进行高消费,咖啡厅有24%的提成金,其答应了,将具体操作交由叶某2(咖啡厅股东之一)处理,其只看每个月的月绩。其知道男客人有意见当场报警的有过2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辉无视国法,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俊辉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俊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俊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奕美审判员:蓝诗祥审判员:钟秀芳
书记员:严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