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1日,汉族,文盲,陕西省甘泉县人,农民,现住甘泉县下寺湾镇下寺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7********。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下寺湾镇二道街白东林家院内,见租房户刘某某(女、62岁,半身不遂、语言、听力等多重残疾)一人在家,便产生强奸其的念头,于是就进入刘某某家中,不顾被害人刘某某的反抗,强行将刘某某按倒炕沿边,将其裤子脱下并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8月28日被害人家属电话报称,其母亲刘某某2012年8月25日被下寺湾的王某某强奸,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甘泉县公安局从被害人刘某某处调取了证编号为6126251949120452872的残疾人证,证明刘某某为多重残疾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作案地点予以辨认以及作案地点的概貌。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了)晚上,王某某来我家进门就说要欺负我了,我不愿意,他一把将我按在炕沿边上,我推不动他,王某某把我的裤子脱下,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持续了约十分钟,我当时疼的哭了,完后他就跑了。证人王金莲证实,她听同村的周苗苗说,2012年8月25日晚看见王某某在她母亲的房子里,听见她母亲哭了。后她问她母亲是怎回事,她母亲告诉说王某某强奸了她的事实经过。证人高宽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他看见王某某进了刘某某的房子,就把此事告诉了周苗苗,后周苗苗推门,门关着的事实。证人周苗苗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他听高宽说王某某进了刘某某的房子,他就去推刘某某房子的门准备进去,结果门关着,就在窗子上看见王某某强奸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2时许他到哑巴刘某某家,刘某某扬手让我出去,我没出去,上前强行将刘某某的裤子脱下,刘某某挣扎的不让脱,与其在炕沿边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我就走了的事实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67年12月21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残疾妇女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晨审判员:高华人民陪审员:余永岚
书记员:杨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