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善福,男,汉族,生于1941年1月13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开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善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善福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老病残罪犯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福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善福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善福系老犯。罪犯陈善福针对幼女性犯罪,足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鉴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善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中枢代理审判员:赵自辉代理审判员:熊攀峰
书记员:周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