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巧波,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甬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巧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浙甬刑执字第45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巧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巧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巧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巧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高巧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巧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海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