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少彬,于湖南省安化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少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少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少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少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少彬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少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