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建忠,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紫云县四大寨乡喜翁村打拢组。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罗建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2年7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忠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经考评获综合记功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建忠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