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艾清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白果村告谷组。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2年6月8日从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清华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清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