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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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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辉,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日,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开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开法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民警的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郑辉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中枢代理审判员:熊攀峰代理审判员:赵自辉

书记员:周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