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昌平,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0)呈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平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二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6651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赵敏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