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华,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桑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4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钟华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警维护好监内的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特殊奖励分5.5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至2013年8月止,获得奖励分85.5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华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