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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绪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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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绪明。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8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绪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4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2012年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0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二个,余奖励分13.9分。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绪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绪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绪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