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干劲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27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干劲。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

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长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干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林干劲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0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余奖励分17.7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林干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干劲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干劲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