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结龙,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6日以(2010)太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结龙犯强奸、介绍卖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9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结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