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洁,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瑶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小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经本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小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小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洁系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