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亚,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亚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亚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