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某,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以(2009)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9)滁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
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7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