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8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阜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强奸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