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男,生于1991年7月13日,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桐刑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07)桐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宜刑终字第01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