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柏某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4日以(1996)淮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8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6日、2010年1月22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