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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某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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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朱某,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宿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朱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潘常青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