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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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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某某,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五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蚌刑终字第0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对其减刑一年。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