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翔飞,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包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翔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翔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翔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翔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翔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