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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某犯强奸、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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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钟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7)田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某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减刑1年2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潘常青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