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思朋,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思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思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思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思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思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