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德鹏,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德鹏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8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10日止。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孔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德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