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龙飞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8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龙飞,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以(2011)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龙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8月18日止。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张龙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