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德郎,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以(2011)相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德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7月11日止。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孟德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德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德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德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