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太华,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太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止。于2010年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太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6月、2013年7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太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太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