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春华,男,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春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于2009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29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春华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