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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华堂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郴刑执字第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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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华堂,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现在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华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出,罪犯曹华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认定罪犯曹华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华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华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安波审判员:李虹代理审判员:廖军

书记员:郑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