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振雄,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大专文化,原武警昌江县边防支队队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1997)海南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赵振雄于1999年9月2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7次减刑,2002年7月25日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3月1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3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9年6月11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3月22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2年6月22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赵振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振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振雄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8个表扬,其中7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振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振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2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