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4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卫。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张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以张卫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服刑期至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卫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全年无扣分共奖考核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奖考核分2分。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60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1个较好档,3个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卫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卫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